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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册山支行诉赵桂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册山支行,赵桂兰,张玉青,陈秀玲,何爱玉,陈秀梅,何晓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49号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册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王长松,行长。被告赵桂兰。被告张玉青。被告陈秀玲。被告何爱玉。被告陈秀梅。被告何晓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册山支行与被告赵桂兰、张玉青、陈秀玲、何爱玉、陈秀梅、何晓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册山支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桂兰、张玉青、陈秀玲、何爱玉、陈秀梅、何晓平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桂兰、张玉青、陈秀玲、何爱玉、陈秀梅、何晓平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解洪法人民陪审员  孙秀英人民陪审员  刘守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新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