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执1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廖群妹与欧阳燕珠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184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群妹,欧阳燕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5执1848号申请执行人:廖群妹,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被执行人:欧阳燕珠,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关于廖群妹与欧阳燕珠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东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欧阳燕珠应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立即向���群妹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96元和案件执行费363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处。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未向本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提出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东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没有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5执18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志东审 判 员 郑伟军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世杰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