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彭雪华与张超、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雪华,张超,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981号原告:彭雪华,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杨一峰,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超,男,1965年2月2日出生,万润濉溪分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陈超灵,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俞贤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展,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查曼,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艳,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彭雪华与被告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润房产公司)、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后,被告万润房产公司申请追加张艳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其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彭雪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彭雪华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彭雪华负担。审 判 长 王思跃审 判 员 吴 燕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