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4民初04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谢洪荣与海宁中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洪荣,海宁中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4民初04623号原告:谢洪荣,男,195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心存、杨云峰,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宁中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堂,董事长。原告谢洪荣为与被告海宁中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洪荣于2016年9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海宁中海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2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6万)。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予以宣告判决,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宁中海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25万元,约定月息2%。原告于同年10月30日将借款625万元汇入被告公司银行帐户。2015年7月23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确认于2013年10月25日向原告借款625万元,截止2015年7月23日,已付原告3973018元,冲抵利息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如及时按月付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如未按月准时付息,按原125000元付息(即以625万元的2%计算)。此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2016年6月26日。至2016年6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82万元。被告于2016年7月26日、9月2日各支付原告利息5万元,于9月26支付原告利息6万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海宁中海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谢洪荣借款本金482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6万元)。本案受理费46890元,减半收取23445元,由被告海宁中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宪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荣荣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电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5.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