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覃文毅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文毅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857号罪犯覃文毅,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壮族,广西柳江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日作出(2006)柳市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文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16日交付执行。2008年12月2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覃文毅曾于2012年8月、2014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罪犯覃文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以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对罪犯覃文毅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覃文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获优秀学员。自2014年9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2.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罪犯覃文毅户籍所在地的拉堡镇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拉堡镇民政局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覃文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文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24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