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炳会与被执行人温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炳会,温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606号申请执行人:李炳会,男,1943后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被执行人:温玉琴,女,195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本院(2016)黑1024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伟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