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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执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关志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183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舒文,主任。委托代理人石峰,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关志茹,女,1987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关志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9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96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新超审判员  单德瑞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