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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杨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刑初110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平,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2016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6]第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一涵、被告人杨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杨平因无钱用,在重庆市万州区上海大道xx宾馆住宿时,趁服务员离开之机,悄悄进入宾馆员工休息室,将被害人谭某某放在床上手提包内的2800元现金盗走后逃离。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杨平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杨平已退赔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28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涉案照片、保证人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收条、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平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平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杨平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邬建华人民陪审员  牟红伟人民陪审员  刘纯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梦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