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刑更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广厂减刑结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广厂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刑更第486号罪犯陈广厂,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太康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02)并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广厂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八千八百一十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02)晋刑一终字第2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3月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9月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27年3月1日止。2010年12月被本院减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8月被本院减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7月被本院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陈广厂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广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1月、2015年1月、8月、10月、2016年3月、4月共获监狱表扬六次,2014年9月、2015年4月、2016年2月、6月共获监狱嘉奖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罪犯考核登记台帐、罪犯考核情况一览表、鼓励奖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广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考虑其犯罪后果严重,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广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八千八百一十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英审判员 刘雅婷审判员 雷园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