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谢桂清申请执行姚寨镇后八里村委会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桂清,姚寨镇后八里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谢桂清,男性,1955年4月14日出生,住东阿县姚寨镇。被执行人:姚寨镇后八里村委会,住后八里村。本院在执行谢桂清与姚寨镇后八里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信息,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审判员 张壮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