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振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189号罪犯杨振宇,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2)峄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振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8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5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杨振宇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2015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振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间,获得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2015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杨振宇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2016年8月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杨振宇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无影响”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振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