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4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建兰与周爱花、罗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4597号申请人赵建兰与被执行人周爱花、罗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建兰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5684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707元,执行费22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爱花、罗小平已支付案款31000元,其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信息,名下少量银行存款已另案查封,本院进行上门入户执行,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周爱花、罗小平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向申请人回告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爱花、罗小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45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凌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