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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新潮与屈建设、王凤云、蒲城县建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屈建民、党军科、王文潮、陕西新东方三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潮,屈建设,王凤云,蒲城县建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屈建民,党军科,王文潮,陕西新东方三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7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新潮,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街道办事处洞耳村3组。被执行人屈建设,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白水县城关镇庙前路009号。被执行人王凤云,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白水县城关镇庙前路009号。系被告屈建设之妻。被执行人蒲城县建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蒲城县罕井镇渭清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屈建设,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屈建民,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城关镇南桥矿社区13栋3单元3层1号。被执行人党军科,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丁香小镇4-1-402室。被执行人王文潮,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洞耳村3组。被执行人陕西新东方三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屈百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新潮与屈建设、王凤云、蒲城县建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屈建民、党军科、王文潮、陕西新东方三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屈建设、王凤云应履行案款33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425元、保全费2895元、执行费4910元,其他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屈建民、王凤云案款37517.32元,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屈建设位于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路新一村3-1-4-83号的房产,因该房产正在处置之中,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