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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5财保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颜十妹与涂淑莲、林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涂淑莲,林清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财保34号之一解除申请人:颜十妹,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涂淑莲,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林清山,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颜十妹与涂淑莲、林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闽0425财保34号民事裁定:1.冻结涂淑莲、林清山银行账户存在62000元;2.查封颜十妹所有的位于大田县均溪镇赤岩山路xx-x幢xxx室房产。颜十妹于2016年10月2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颜十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㈡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涂淑莲、林清山银行账户存款62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颜十妹所有的位于大田县均溪镇赤岩山路xx-x幢xxx室房产(证号:田房权证字第xx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五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