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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行终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耿增宽等上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信息公开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增宽,耿增福,耿浩,耿连生,李燕君,赵桂玲,宋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02行终125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耿增宽,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耿增福,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耿浩,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耿连生,男,1934年10月26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燕君,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上述五上诉人(一审原告)耿增宽、耿增福、耿浩、耿连生、李燕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桂玲,女,1958年10月10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宋超,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郦,主任。委托代理人吕新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楚亚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上诉人耿增宽、耿增福、耿浩、耿连生、李燕君、赵桂玲、宋超(以下简称七上诉人)因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丰台房屋征收办)所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6)京0106行初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6年1月21日,丰台房屋征收办针对七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丰台区房屋征收办(2016)第1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七上诉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丰台房屋征收办未获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七上诉人不服上述行政行为,诉至一审法院称,七上诉人均系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六里桥南里的居民。在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城乡一体化项目中房屋被非法拆迁。2016年1月4日,丰台房屋征收办受理了七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申请人系丰台区六里桥南里居民,申请人房屋被列入京建丰拆许字[2012]第13号《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内。现申请公开京建丰拆许字[2012]第13号《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内,每家每户的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2016年1月21日,丰台房屋征收办作出被诉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七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但是并未依法告知七上诉人应当向何行政机关申请公开。丰台房屋征收办作为负责丰台区征收拆迁的工作部门必定对七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拆迁信息有所了解。因此,丰台房屋征收办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严重违法,剥夺了七上诉人的知情权。请求法院确认丰台房屋征收办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丰台房屋征收办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诉讼费由丰台房屋征收办承担。丰台房屋征收办一审辩称,其于2016年1月4日接到七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实,并按期作出告知书,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七上诉人。经查,七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所提供的地址在丰台区六里桥乡城乡一体化项目拆迁范围内,拆迁人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丰台分中心,并且李燕君也对该项目的京建丰拆许字[2012]第1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过行政诉讼。丰台房屋征收办未获取七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了被诉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该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七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016年7月5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京0106行初77号行政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据此,行政机关对于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信息制作机关与信息保存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负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丰台房屋征收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或者保存了七上诉人所需信息。故丰台房屋征收办以被诉行为予以答复,并无不当。七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七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七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被诉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违法,丰台房屋征收办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丰台房屋征收办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在一审诉讼期间,七上诉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1、网页截图;2、被诉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证明丰台房屋征收办对集体土地拆迁项目负有行政管理职责,丰台房屋征收办应该掌握七上诉人申请的内容,其不予公开违法。在一审诉讼期间,丰台房屋征收办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登记回执、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判决书、被诉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及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丰台房屋征收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作为法律依据。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七上诉人的证据2,丰台房屋征收办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采信。七上诉人的证据1,不能证明丰台房屋征收办掌握七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合法有效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12月31日,七上诉人向丰台房屋征收办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京建丰拆许字[2012]第1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内,每家每户的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丰台房屋征收办接到申请后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并开展相关调查,查明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丰台分中心因丰台区卢沟桥乡六里桥城乡一体化项目建设,于2012年7月26日取得京建丰拆许字[2012]第1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其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丰台房屋征收办未获取七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2016年1月21日,丰台房屋征收办作出被诉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七上诉人不服,提起本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事项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或者未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本案中,丰台房屋征收办负有对七上诉人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处理的相应职责。本案中,七上诉人向丰台房屋征收办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京建丰拆许字[2012]第1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内,每家每户的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针对七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丰台房屋征收办答复称其所申请的信息未获取。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丰台房屋征收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或者保存了七上诉人所需信息,被诉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七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耿增宽、耿增福、耿浩、耿连生、李燕君、赵桂玲、宋超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丹审判员 金 丽审判员 刘明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