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彭伟与王世军、徐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王世军,徐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155号原告彭伟,男,汉族,1964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王世军,男,汉族,1967年7月23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徐国伟,男,汉族,1968年11月31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彭伟诉被告王世军、徐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伟以已经与被告徐国伟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国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伟撤回对被告徐国伟的起诉。审判员 朱安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