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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彭伟与王世军、徐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王世军,徐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155号原告彭伟,男,汉族,1964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王世军,男,汉族,1967年7月23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徐国伟,男,汉族,1968年11月31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彭伟诉被告王世军、徐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伟以已经与被告徐国伟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国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伟撤回对被告徐国伟的起诉。审判员  朱安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