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5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水霖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水霖,余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5510号申请执行人朱水霖,女,1976年4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余能亮,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朱水霖申请执行余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31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明被执行人余能亮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水霖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31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程中涛审判员 龚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