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4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吉金与被执行人朱吉栾、朱吉军、朱继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吉金,朱吉栾,朱吉军,朱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550号申请执行人:朱吉金,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住黄岛区。被执行人:朱吉栾,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住黄岛区。被执行人:朱吉军,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住黄岛区。被执行人:朱继霞,女,1958年2月2日出生,住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5)鲁0211执4550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37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西才二〇一六年��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昌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