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执4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吉金与被执行人朱吉栾、朱吉军、朱继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吉金,朱吉栾,朱吉军,朱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550号申请执行人:朱吉金,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住黄岛区。被执行人:朱吉栾,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住黄岛区。被执行人:朱吉军,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住黄岛区。被执行人:朱继霞,女,1958年2月2日出生,住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5)鲁0211执4550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37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西才二〇一六年��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昌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