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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3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瑞杰与周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杰,周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3874号原告:周瑞杰,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宇,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洲,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负责人:袁南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中雷,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瑞杰与被告周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瑞杰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瑞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瑞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周瑞杰负担。审判员  丁克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