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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5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志建与河南中投天中实业有限公司、赵景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建,河南中投天中实业有限公司,赵景书,李志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145号原告王志建,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河南中投天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号*座****号。法定代表人胥志愿,经理。被告赵景书,男,汉族,1941年4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李志超,男,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原告王志建与被告河南中投中天实业有限公司、赵景书、李志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几个被告住所地均不在睢阳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情复杂,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可提供证据后选择其他是由另行主张,应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地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志建的起诉。审判员  胡义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