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确山县财政局与被执行人蒋全枝、丁秀英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确山县财政局,蒋全枝,丁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793号申请执行人确山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郑中奎,男,1976年11月5日生,汉族,系确山县财政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徐征,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委托代理。被执行人蒋全枝,男,1944年9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丁秀英,女,1948年3月3日生,汉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8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725执79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审判员 康 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