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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3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淑梅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964号罪犯李淑梅,女,194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中技文化,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09)东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淑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09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被告人李淑梅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10)二中刑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0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47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16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9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不变。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淑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淑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李淑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淑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