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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宋全与新乡市天洁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全,新乡市天洁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934号申请人宋全,男,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新乡市天洁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26672108231。法定代表人李世德,该公司董事长。宋全申请执行新乡市天洁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宋全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小字第2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乡市天洁生物发电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玉米芯款278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新乡市天洁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分期履行案款2807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小字第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保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