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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建营与蓝尚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营,蓝尚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22民初928号原告吴建营,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埔县。委托代理人吴建华,系广东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尚奋,男,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埔县。原告吴建营诉被告蓝尚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广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尚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建营诉称,被告承包房屋装修工程后,将房屋批灰工作交由原告完成,至2016年2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批灰工资款500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言明该欠款在2016年3月还15000元,2016年4月还15000元,2016年6月还20000元。此后,被告仅于2016年5月14日偿还5000元,其余欠款45000元到期后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付还。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资欠款4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蓝尚奋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辩意见,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被告日常承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将其中批灰工作交由原告组织工人施工。2016年2月6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批灰工资款50000元。双方订还款计划:分别于2016年3月还15000元,2016年4月还15000元,2016年6月还2000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于2016年5月14日向原告还款5000元,尚欠原告45000元。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欠条》以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案经审理,由于被告开庭时缺席,无法进行调解。本院认为,被告蓝尚奋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开庭时缺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被告蓝尚奋欠原告吴建营批灰工人工资款45000元,有被告写给原告的《欠条》为凭,证据确凿、充分,原告的债权依法受法律的保护。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5000元,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蓝尚奋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吴建营欠款4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蓝尚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广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锋元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