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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民督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照红终结支付令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照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督73号申请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万荣县城。法定代表人:兰占峰,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陈照红,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申请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陈照红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同日发出(2016)晋0822民督7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陈照红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长期不在家中,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晋0822民督7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50元,由申请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杨益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