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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24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东莞市石排文诚文具店、东莞坚东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石排文诚文具店,东莞坚东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4168号之一申请人:东莞市石排文诚文具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太和东路159号(居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603155745。经营者:谢利玲,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县,,该文具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东,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东莞坚东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石排大道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317849P。法定代表人:杨渠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莞市石排文诚文具店诉被申请人东莞坚东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人东莞市石排文诚文具店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坚东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价值85145.58元的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石排文诚文具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坚东电器制造有限公司85148.5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记员林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