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1347李军波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波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刑初134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波,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甘肃省正宁县。2006年5月18日因盗窃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3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12月7日释放。2016年4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辩护人熊一玲,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6〕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波犯强奸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波及辩护人熊一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军波在昆山市玉山镇千禧园小区X-XXX室一房间内,采用语言威胁、掐脖子的方式强行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军波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军波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军波犯强奸罪无异议。被告人李军波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军波在昆山市玉山镇千禧园小区X-XXX室一房间内,采用语言威胁、掐脖子的方式强行与被害人李某某(女,XXXX年X月出生)发生性关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军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田某、韩某、宋某、任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照片,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截图,蒙城县教育局初等学校证明、在校学生胡名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查询信息、蒙城县坛城镇中心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证明,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户籍证明、昆山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八中队情况说明、年龄查证工作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波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军波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军波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军波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军波归案后并未主动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军波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军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东人民陪审员 李 花人民陪审员 周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颖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