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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6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守成与青岛通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通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王守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6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通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冬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清春、迟冰,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守成。上诉人青岛通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守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通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青岛通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通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青岛通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虎成审 判 员  王昌民代理审判员  于水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兵书 记 员  王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