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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潘褚国与潘琪、孙聿玲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褚国,潘琪,孙聿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834号申请执行人潘褚国。被执行人潘琪。被执行人孙聿玲。本院在执行潘褚国与潘琪、孙聿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进 军执行员 赵新��执行员 孙 建 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洪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