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北京鑫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张家口市第二人民医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鑫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张家口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91民初1183号原告北京鑫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渠西里16号(住宅)楼4门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8098032-8。法定代表人王耀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习永冲,该公司法务员。被告河北张家口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9号,组织机构代码:40191351-3。法定代表人任一平,院长。第三人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M2-5区9号7房。组织机构代码:79210546-7。法定代表人吴积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鑫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张家口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鑫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鑫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4元,由原告北京鑫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美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