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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3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志勇与曾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勇,曾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3923号原告刘志勇,男,汉族,1976年2月7日出生,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曾胜,男,汉族,1969年3月2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曾胜名下价值70000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73939)提供保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曾胜名下价值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绍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恩欣(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