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5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阜阳市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与刘光勤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刘光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709号原告:阜阳市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毅红,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鹏,该局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春,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光勤,女,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阜阳市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诉被告刘光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阜阳市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阜阳市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担。审判员 高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