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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3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平,彭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民初3478号原告刘小平。被告彭勇。原告刘小平诉被告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石志刚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润雅、廖寓舒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倩担任记录。原告刘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勇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刘小平诉称:原、被告系自己屋里叔侄关系,2012年9月11日,被告以急需还债为由向原告请求借款,出于叔侄关系,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现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彭勇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一张,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彭勇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属于一个大家族亲属,且为邻居关系。2012年9月11日,被告彭勇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刘小平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利息1分,彭勇。”被告口头承诺一年内归还,但到期后经原告催促一直未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到期后未归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彭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刘小平借款10000元。如果被告彭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彭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志刚人民陪审员  刘润雅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