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后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钱宝音与杨杰民间借贷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宝音,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后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钱宝音,男,蒙古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现住乌后旗巴音镇。被执行人杨杰,男,汉族,1981年7月11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后旗巴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后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杨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杰所属账户*********存款4894.22元划拨到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亮执行员 苏 新执行员 那仁布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振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