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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梁培,韩晓,梁庆林,李慧涛,董明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3024号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亚兴路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3866979F。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该行工作人员,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平顶山市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卫东区北环路魏寨村路北7号院。法定代表人:梁培,总经理。被告: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黄楝树小区。法定代表人:王砚明,总经理。被告梁培,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韩晓,女,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梁庆林,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李慧涛,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董明亚,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梁培、韩晓、梁庆林、李慧涛、董明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丽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自乐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