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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邵龙龙、邵想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龙龙,邵想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02刑初271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龙龙,男。2012年11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4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2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被告人邵想军,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2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6〕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龙龙、邵想军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龙龙、邵想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11月,被告人邵龙龙、邵想军伙同一起或伙同他人,由其中一人路过被害人时将事先伪装好的冥币故意丢弃,其中另一人故意当着被害人面捡起,然后和被害人商量一起分钱。随后丢弃冥币的人以寻找、核对丢失的钱物为名,要求被害人拿出身上的财物查看之后,捡到冥币的人在给被害人装回其财物和冥币的过程中,乘机窃取被害人的财物。邵龙龙、邵想军等人以此方式,于2015年5月2日在定西市安定区千禧园小区附近窃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2940元;于7月16日在定西市人民医院窃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1800元;于10月6日在定西市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内,窃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870元;于11月13日在定西市安定区南环路丁字路口窃取被害人朱某某戒指两枚、金耳环一对,价值4831元;同日在定西市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门口窃取被害人陆某某现金900元;于11月19日在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巉口大桥附近窃取被害人魏某某银行卡一张,后持该卡取现金6300元。被告人邵龙龙、邵想军共盗窃作案6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7641元。案发后,被告人邵龙龙、邵想军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朱某某、陆某某、魏某某经济损失1287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邵龙龙、邵想军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领条、谅解书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邵龙龙、邵想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一起,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邵龙龙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邵龙龙、邵想军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龙龙、邵想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邵龙龙系累犯,建议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邵龙龙、邵想军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邵龙龙、邵想军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邵龙龙、邵想军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龙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邵想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邵龙龙、邵想军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邵龙龙的刑期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邵想军的刑期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罚金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田发淘审 判 员  芦永吉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成永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