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227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新博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新博源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7民初496号原告: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县倍加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居其,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玲,女,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邯郸市新博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金凤市场西侧。原告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新博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新博源医药有限公司在本院判决前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同市卫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素英人民陪审员  谢晓娟人民陪审员  张万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叶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