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陈伯贵与王秋、王万琦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伯贵,王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陈伯贵,男,1975年6月30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被执行人:王秋,女,1975年6月11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8日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2005)北青民初字第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卜毅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曹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