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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7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广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朝德、王廷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朝德,王廷芬,杨友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27民初1748号原告:广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南县莲城镇南秀社区莲城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李奎,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文,云南晨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朝德,男,1980年10月14日生,苗族,住广南县。被告:王廷芬,女,1984年7月22日生,苗族,住广南县。被告:杨友聪,男,1981年4月20日生,苗族,住广南县。原告广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朝德、王廷芬、赵辛艳、杨友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广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