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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多玲与陈建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多玲,陈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523号申请执行人:刘多玲,女,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陈建设,男,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原告刘多玲诉被告陈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多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被告陈建设偿还原告刘多玲借款401,0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飞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