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4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4165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58年10月02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北辛庄乡北辛庄村人,住。被告刘某,女,汉族,1963年07月05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北辛庄乡北辛庄村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