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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4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4165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58年10月02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北辛庄乡北辛庄村人,住。被告刘某,女,汉族,1963年07月05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北辛庄乡北辛庄村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