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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与被告徐xx、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徐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006号原告:赵xx,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八鱼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陕西省大荔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xx,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冯村镇9。被告:徐xx,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徐xx、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给被告徐xx,本院告知原告可向被告徐xx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限原告在七日内交纳登报公告费用,现原告逾期未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961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xx负担。审判员  康亚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江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