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与被告徐xx、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徐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006号原告:赵xx,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八鱼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陕西省大荔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xx,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冯村镇9。被告:徐xx,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徐xx、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给被告徐xx,本院告知原告可向被告徐xx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限原告在七日内交纳登报公告费用,现原告逾期未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961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xx负担。审判员 康亚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江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