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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杨金辉与赵春雷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辉,赵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477号申请执行人杨金辉,女,汉族,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赵春雷,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杨金辉申请赵春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春雷应支付申请人杨金辉案款66725.0元,承担执行费900.87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2223执147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霄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双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