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王素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王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负责人陈晶,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萍,女,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素娟,女,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素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黄志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