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2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赖泽亮诉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泽亮,杨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102民初321号原告:赖泽亮,男。被告:杨玲,女。原告赖泽亮诉被告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杨玲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赖泽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玲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泽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杨玲偿还原告借款33000元,并按照月利率0.5%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清为止(截至2016年5月31日逾期利息为330元)。2、被告杨玲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普通朋友,2015年底被告以母亲住院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商议后,原告同意借款3万元给被告。2015年12月2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帐给被告3万元,随后又支付3000元现金给被告。2016年2月4日,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承诺于2016年3月31日前全额还清。还款期届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甚至于后来不接原告电话。现原告只能诉至法院,希公正判决。被告杨玲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赖泽亮于2015年12月26日通过尾号为4078的农业银行卡向被告杨玲尾号为2816的银行帐户转款3万元。2016年2月4日,被告亲自书写了一份借条给原告,并在借款人处签名、按手印,该借条载明杨玲借到赖泽亮人民币33000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还清并附有杨玲的身份证号码及联系地址。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银行转款凭条一份、照片打印件一份为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结合被告杨玲自行书写的借条内容及原告赖泽亮提交的转帐凭条能证实原告曾以银行转款方式出借给被告3万元;原告主张另通过现金方式给付了被告3000元,鉴于该金额较小现金给付符合常理,且杨玲在借条中亦确认借款金额为33000元又未向法庭提出没有实际给付的异议,对原告主张予以采纳,借款本金为33000元。由于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应视为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但因被告逾期未归还本金,原告主张自逾期之日起应按月利率0.5%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应归还被告本金及自2016年4月1日起的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玲归还原告赖泽亮借款本金3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原告未归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息0.5%自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原告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元,由被告杨玲承担;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赖泽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633元,上诉于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如有新证据,上诉时一并提交。审 判 长 雷 丹审 判 员 石 飞人民陪审员 崩 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楚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