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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1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乔铸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铸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21刑初119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铸,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山西省交城县人,身份证号141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夏家营镇义望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7日被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2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徐县看守所。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铸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诚、被告人乔铸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9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乔铸伙同雷永旺(在逃)来到清徐县东于村南大街8号张卫兵家附近,乔铸负责望风,雷永旺用改锥撬开大门进入屋内实施盗窃,盗得人民币现金500余元及黑色索尼爱立信手机一部。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被盗手机已追归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铸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主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铸有前科、被盗现金没有返还被害人,量刑时可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乔铸在六个月到二年有期徒刑内确定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乔铸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乔铸伙同雷永旺(在逃)来到清徐县东于镇东于村南大街8号张卫兵家,乔铸负责望风,雷永旺用改锥撬开大门进入屋内实施盗窃,盗得人民币现金500余元及黑色索尼爱立信手机一部。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被盗手机已追归失主。另查明,被告人乔铸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7日被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2月2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乔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询问张卫兵、马俊强笔录、公安机关讯问乔铸笔录、现场照片六张、被盗手机照片二张、作案工具照片三张、乔铸指认现场照片一张、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清价认定[2016]37号《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张卫兵及证人马俊强出具的抓获经过、发还清单、扣押清单、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2008)交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交城县看守所[2009]08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乔铸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铸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乔铸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润萍人民陪审员  刘中有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志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