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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潘德礼与被告李淑叶、宋明国、崔普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德礼,李淑叶,宋明国,崔普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3民初2021号原告潘德礼,男,1979年7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221979********,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星台镇张屯村浦屯。被告李淑叶,女,1959年11月20日��,身份证号码2102241959********,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万福园。被告宋明国,男,1961年2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241961********,汉族,系被告李淑叶配偶,住大连市甘井子区万福园。被告崔普芹,女,1962年11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2103191962********,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响堂街道东响村。原告潘德礼与被告李淑叶、宋明国、崔普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德礼、被告李淑叶、崔普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明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22日,被告李淑叶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且于同日出具借条和收条,借款期限为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2月21日。崔普芹作为该借��的担保人,自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债务履行期满后两年。被告宋明国与被告李淑叶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被告宋明国公证委托被告李淑叶全权代理二人名下共有房屋的相关事宜。三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被告李淑叶、崔普芹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宋明国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被告李淑叶向原告借款20万元,承诺于2016年2月21日前偿还,如逾期未还按照200元/天给付利息,被告崔普芹自愿为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李淑叶(借款人)、崔普芹(担保人)向原告出具两张借条、两张收条,每张借条及收条数额分别为10万元。2016年1月26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大连星海湾支行转账给付被告崔普芹10万元;同日,原告指示案外人王伟转账给付被告崔普芹10万元。上述借款三被告至今未偿还。另查,被告李淑叶与被告宋明国系夫妻关系,于1985年2月17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转账凭证、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且经被告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淑叶向原告借款,原告依约给付款项,被告李淑叶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李淑叶向原告借款时系其与被告宋明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案涉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崔普芹自愿为被告李淑叶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应对被告李淑叶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利息一节,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内(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的利息,虽被告李淑叶、崔普芹同意给付,但被告宋明国未到庭,故对原告主张的该期间利息不予支持;借条中虽逾期利息200元/天(折算年利率为36.5%),但民间借贷中法律保护的年利率上限为24%,故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淑叶、宋明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潘德礼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崔普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8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淑叶、宋明国、崔普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孙晓君审 判 员  范文诗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