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6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宗玉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宗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6503号罪犯陈宗玉,曾用名陈十一,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宗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清中法刑执字第25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宗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宗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刑期至2021年1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以(2016)减字第151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宗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陈宗玉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宗玉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获奖励分96.2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陈宗玉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宗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宗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明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