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执2827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梦梦与杨学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梦梦,杨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2827之二号申请执行人:杨梦梦,女,1995年10月16日出生,在外打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址。委托代理人:王谋丽(系原告母亲),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自由职业,户籍地安徽省瑶海区,现住址。被执行人:杨学超,男,1968年11月04日出生,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址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501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杨学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生活费1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及本案执行费125元,共计1548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学超所有的价值1548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人杰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