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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三榜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三榜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1刑初105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三榜,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2016年3月14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经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三榜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春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三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3晚,被告人韩三榜与同村村民韩某商议,以每株30元购买韩某位于本组碾子沟林坡上栎类树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韩三榜于同年1月27日至28日,携带油锯、斧头等作案工具,砍伐栎类树木18株,并将砍伐的树木截成规格为2-3.4米的原木116根。同年1月28日,所砍伐的栎类原木全部被洛南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洛南县林业调查设计队王某、高某鉴定,被告人韩三榜采伐栎类原木116根,折合林木蓄积量为21.134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韩三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油锯一台、斧头一把;洛南县森林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木材检尺单等书证;洛南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洛南县林业调查设计队王某、高某出具的林木采伐现场鉴定意见书;证人韩某、孙某、刘某1、刘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韩三榜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三榜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购买他人林木后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予以砍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三榜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韩三榜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三榜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油锯一台、斧头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永云 微信公众号“”